《民法典》下的保证责任体系

《民法典》相较于原合同法》,关于保证责任的承担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开始依法侧重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人的资格问题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民法典》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不等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包括营利性质和非营利性质,而营利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作为保证人。

保证合同的形式及特殊成立情形

《民法典》第685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做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9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保证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686条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抗辩体系

  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692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6个月。

2.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第687条2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3.债权转让时的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9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尚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应当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没有主张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转让全部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债权受让人而非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即使债权人通知了保证人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受让人即使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对原债权人及债权受让人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4.保证期间届满

  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与保证人重新就保证事宜达成一致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法律关系

5.债务承担下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97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同期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6.一般保证的免责

  《民法典》第698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8.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消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9.保证人欺诈的撤销权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法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诈骗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0.保证与抵押权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

《民法典》第409条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抵押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11.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682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