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落脚点是知识产权运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是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运用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作为金融工具进行融资,包括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证券化;第二,作价入股,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货币资产,可以出资入股;第三,转化实施,也即技术产品化。
国家通过试点总结,在全国建立健全专利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尚未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的省份,要引入专利保险机制,设立地方性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引导企业为质押项目购买专利执行保险和融资保证保险, 实现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落地。
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特别需要关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否满足股东出资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认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应缴纳所得税。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享有递延纳税政策。
知识产权转化实施,也即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我国新修改专利法对职务发明作出重大修改,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